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
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
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
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二)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没收违法所得,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不得拒绝、阻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制定本条例,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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