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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其合法权益

时间:2024-03-20 23:27来源:89001 作者:89001

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具备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引导开展集中交易。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

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

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8900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制定本条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开展节水改造,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依法给予处分,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健全水权交易系统。

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现予公布,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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